杭州市第七人民医院

廉政建设 患者的权利与义务
行风建设监督处理规定
日期: 2012-06-08 点击量: 3057

第一条  为加强医院行风建设,规范医务人员执业行为,保证全院医务人员依法依规廉洁从业,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护士条例》、等相关法规和国务院纠风办、省卫生厅有关规定,及《关于印发杭州市卫生系统行风建设监督处理规定(试行)的通知》杭卫发[2011]252号文件精神,结合本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医务人员在临床医疗工作中收受病人、病人亲友及其他相关人员馈赠的“红包”、财物,自收受的次日起3-5个工作日内不按规定上交的,除给予严肃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取消当年评先评优资格、如数退还钱、物并按所得财物价值以一罚五等处理以外,根据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理:

(一)所得财物合计价值在3000元(含)以下,或者当年内收受“红包”3次以下者,低聘现任专业技术职务一级,低聘期1年。

(二)所得财物合计价值在3000元以上的,或者当年内收受“红包”3次(含)以上者,当年考核定为“基本合格”等次或者“不合格”等次,按照省、市人事部门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三条  医院职能科长、科室主任、护士长等中层干部收受回扣的,免去行政管理职务,并按照本规定第二条规定执行。

第四条  医务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除给予严肃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取消当年评先评优资格、如数退还钱、物并按所得财物价值以一罚五外,给予解聘专业技术职务,依法责令其暂停6-12个月执业活动,或者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辞退,直至吊销其执业证书:

(一)公开或者暗示索要“红包”、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等财物以及旅游、健身、娱乐及其他等各种活动赞助的;

(二)因病人不给好处而推诿拒治、延误治疗的;

(三)乘病人之危敲诈勒索的。

(四)被查处后又违规收受或索要红包(财物)的。

医疗单位工作人员充当“介绍人”,收受、转交、骗取、暗示索取“红包”、财物,或者克扣馈送钱物的,参照前款规定处理。

医疗单位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参与推销经营药品、医疗器械、检验试剂及其他医疗用品的,参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理。

第五条  医务人员在医疗卫生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自接受的次日起3-5个工作日内不按规定上交的,参照本规定第二条规定处理。

(一)接受或以借用名义占用药品、医疗器械、检验试剂及其他医疗用品企业及其代理人给予的财物的。

(二)接受药品、医疗器械、检验试剂及其他医疗用品企业及其代理人给予的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的。

(三)接受药品、医疗器械、检验试剂及其他医疗用品企业及其代理人安排的宴请、旅游、健身、娱乐及其他等各种活动赞助的。

第六条  医疗卫生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所得钱物数额及性质,参照本规定第二条处理:

(一)为医药生产、经营企业统计处方用量,或者为其推销产品,而获取财物的;

(二)利用病人不知情,介绍病人购买医生指定的植入材料或其他医用材料,而获取钱物的;

(三)医务人员与医药生产、经营企业、医药代表发生其他不正常的经济联系,而获取钱物的。

接受药品、医疗器械、检验试剂及其他医疗用品企业及其代理人现金或其他形式支付凭证及财物用于科室集体活动的开支的,按照本规定第二条和《杭州市卫生系统纠风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的规定,追究相关负责人的领导和管理责任。

第七条  在临床医疗工作中,不文明服务,违反服务规范,被投诉的,扣50-2000元;服务态度差,与病人发生纠纷,被投诉查实的,情节较轻的,给予当事者严肃批评教育,扣发1-3个月奖金(奖金是指每月经考核而发放的绩效奖励部分,下同);情节较重,影响医院形象的,责成向病人赔礼道歉,在全院进行通报批评,取消评先评优资格,扣发3-6个月奖金。

当年内因不文明或不规范服务,受到3次处理的,取消评先评优资格,当年考核直接确定为“基本合格”等次,按照省、市人事部门的相关规定处理;

因不文明或不规范服务,造成医患纠纷,发生经济赔偿的,视情节和责任,当事人承担一定比例的经济赔偿;情节严重、造成一定后果的,当年考核直接确定为“不合格”等次,按照省、市人事部门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八条  在临床医疗工作中,开具假病假单、假证明、假检查报告单等医疗文书,情节较轻的,给予当事者严肃批评教育,扣发3-6个月奖金处理;情节严重,造成一定后果的,当年考核直接确定为“不合格”等次,按照省、市人事部门的相关规定处理。

被投诉开大处方药或滥检查并经查实的,给予严肃批评教育,扣发3个月奖金处理;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暂停执业活动,直至吊销执业证书。

第九条   利用医疗活动发放开单费、手续费、介绍费的,责令停止发放违规费用,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条  开“搭车”药、盗用他人医保舞弊的,给予严肃批评教育外,情节轻的,扣发1-3个月奖金;情节严重或遭到投诉的扣发3-6个月奖金,并可暂停执业活动、低聘专业技术职务或解聘专业技术职务。

第十一条  在临床医疗服务工作中,利用工作人员的身份骗取病人的信任,向病人推销保健品或非正常治疗药品,扣发3-6个月奖金,并可暂停执业活动、低聘专业技术职务或解聘专业技术职务。

第十二条  医技、行政、后勤等部门应积极配合临床科室工作,因工作不认真,出现差错的,扣绩效奖励100—1000元;因责任心不强或技术上存在不应该的失误等原因,给临床或其他工作带来不利影响,情节轻微的扣发当事人1-3个月奖金;性质严重的扣发当事人3-6个月奖金,并以高职低聘、缓聘等处理。

第十三条  在职职工未经相关管理部门批准,私自外出行医、会诊或参与其他业务工作的,扣发当事人1-3个月奖金;产生不良后果的扣发当事人3-6个月奖金;所造成的医疗纠纷、事故,属个人行为,一切责任自负。

第十四条   违反物价、医保政策、造成物价罚款或者医保扣款者,除剔除科室和相关人员业务收入外,药品部分按处罚款的30—100%扣发奖金;医疗部分按处罚款的10—50%扣奖金。

第十五条  在单位各类物资采购过程中收取各种形式的财物等好处的,参照本规定第二条处理。

第十六条  因管理不严、监督不力而造成工作人员违规行为发生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部门领导和责任人员责任。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理:

(一)认错态度好的;

(二)有自纠行为的;

(三)主动检举其他人行业作风问题并经查证属实的;

(四)有其他立功表现的。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节之一的,从重或者加重处理:

(一)认错态度差的;

(二)未自查自纠的;

(三)对举报人、投诉人进行打击报复或者刁难的。

(四)有其他从重情节的。

第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触犯党纪政纪有关规定的,按照党纪政纪条规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条  卫生从业人员违法违规取得的财物,依法予以追缴没收,并上交财政。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医院原有制度与本规定不符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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